“空白背書”引發司法建議
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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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于亞明 汪云成)市法院在審理商事案件時,發現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在背書轉讓銀行票據時,不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操作,導致大量糾紛出現。為防止企業因此類糾紛產生經濟損失,市法院通過深入調研,向全市各企業發出司法建議書。 建議指出了出具或接收“空白背書”票據所產生的后果:一是企業接收“空白背書”票據后,財務人員如不注意妥善保管,一旦遺失或失竊,將會直接造成資金損失。而如果接收的背書票據已明確在被背書人一欄寫上了被背書人的全稱,這張票據一旦失竊或遺失,持有人得不到被背書人的印鑒章,這份票據將無法得到承兌,等同于廢紙一張。失去這份完全背書票據的被背書人可以依法通過公示催告程序,取得票據權利。二是企業在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業務單位時,如果沒有在被背書人一欄寫上業務單位的全稱,業務單位的業務員取走這份“空白背書”票據時,又沒有出具收條,如果業務單位自己沒有直接兌付票據金額,而再次轉讓,一旦產生糾紛,企業將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向對方支付了相關款項,極有可能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是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存在故意出具“空白背書”,以達到混水摸魚,中飽私囊的目的。 此外,建議中還列舉了多個具體的案例,讓企業更加直觀地感受到出具或接收“空白背書”票據所產生的后果,呼吁企業在接收或背書轉讓票據時,一定要及時在被背書人一欄寫全被背書人的名稱,防止發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