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與“限期”并舉 市法院重拳破解“執行難”
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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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尹明生)為破解“執行難”,從今年起,市法院將對被執行“老賴”發出“限制高消費”和“限期財產申報”令。 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或法定代表人,法院將限制其高消費,不得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位、出租車等高級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不得在二星級以上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裝修房屋及購買車輛;嚴禁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出國出境;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不得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品。 同時,限期“老賴”5日內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對于拒絕報告或者弄虛作假的被執行人或法定代表人給予罰款、拘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