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放了“長假” 卻不發工資怎么辦
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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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冬季業務蕭條。春節前,因經營需要公司決定給我們放一個月的長假,讓我們回家團聚,消息傳出我們樂得直蹦。可節后上班發工資時我們傻眼了,“長假”除法定的那幾天,其余時間都是沒有工資的。請問,公司自定放假不發工資,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答: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據此,給員工“放長假”,是你所在公司的決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用人單位在停工停產期內,不能隨意降低勞動合同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也不能暫停支付職工的工資。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因此,你公司自行決定放假不發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對此你們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也可以申請仲裁。如果你公司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你們可主張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