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規2月實施:治招投標亂象 把關化妝品進口
龍年伊始,萬象更新。小明和小芳兩位普法大使向各位讀者朋友拜個晚年!2月起一批新規將實施,重點鎖定保障公平與民生。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小明:小芳,我要發財啦!縣醫院新樓建筑工程開始招標,我叔叔是負責人之一,我要找他摸摸底,肯定中標! 小芳:小明,莫要糊涂,這可是違法行為。隨著招標采購方式的廣泛應用,招投標活動出現了一些畸形發展,規避招標、“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權力干預招標投標、圍標串標等現象多發,破壞了公平競爭。國務院最新出臺的條例2月起施行,是落實中央部署、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長效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目的就是治理招投標亂象。 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條例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 二是細化防止虛假招標的規定。條例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 三是防止和嚴懲串標、騙標行為的規定。條例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禁止國家工作人員、領導干部、招標單位負責人等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條例規定,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同時,條例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監測生活必需品異常波動,力保百姓民生 【商務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 小明:小芳,新聞上說,為有效監測、及時控制和消除因突發事件引發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商務部發布了《辦法》,2月起施行。《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3年第7號)同時廢止。那么什么是生活必需品?什么又是市場異常波動呢? 小芳:簡單來說,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因突然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類、蔬菜、蛋品、奶制品、邊銷茶和衛生清潔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范圍內導致價格異常波動或商品脫銷、滯銷的狀態。 小明:可是,市場經濟的規律不是供求平衡,價格自我調節嗎,為什么還要出臺《辦法》來管理呢? 小芳:兩者并不矛盾。《辦法》強調了政府和企業的社會責任。《辦法》規定當發生鮮活農產品滯銷的市場異常波動狀況時,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引導生產經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產銷對接活動。當鮮活農產品出現嚴重滯銷情形時,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倡導大型批發、零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采取積極有效的救助措施。要知道生活必需品關系著百姓生活和社會穩定,不同于其他商品,當然應該給予特殊保障。 小明:原來如此。《辦法》出臺是為了保障民生,如果違反《辦法》,法律責任一定很嚴重吧? 小芳:那當然嘍。《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隱瞞、緩報、謊報、漏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漏報市場異常波動的,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建議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建議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異常波動按照影響范圍大小,分為四級: 一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場異常波動; 二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范圍或一個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市場異常波動; 三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一個設區的市較大范圍的市場異常波動; 四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一個縣內的市場異常波動。 對進口化妝品嚴把關,既保“面子”又保健康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小芳:耶,我搶到了網店限量購買的進口化妝品!太爽了。 小明:愛美沒有錯,不過你也要小心,進口化妝品質量過關嗎?健康更重要。 小芳:謝謝你的提醒,化妝品檢驗檢疫《辦法》修訂后2月起施行,既保“面子”又保健康。 修訂后的《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辦法》注重進口化妝品分段管理體制的銜接 進口化妝品的主管機構主要有兩個:一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首次進口前國產和進口化妝品的衛生許可;二是國家質檢總局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主要負責口岸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管。《辦法》對分段管理體制作出了有效銜接與具有可操作性的調整。 1.《辦法》對特定產品進行重新定義并制定了相應的檢驗監管措施,以防此類進口化妝品檢驗監管漏洞。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最終灌裝或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無標簽尚不能銷售的化妝品成品規定為進口化妝品,須進行衛生行政許可審批。 2.《辦法》要求首次進口的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3.《辦法》規定首次出口的化妝品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實現了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及《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等制度的無縫銜接。 二、《辦法》明確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 1.《辦法》明確企業責任,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化妝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于問題產品,企業應采取主動召回等處理措施。 2.《辦法》明確了行政相對人及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違反本規定時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3.《辦法》將標簽審核改為標簽檢驗。《辦法》施行后,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2004年以后,化妝品標簽檢驗取代標簽審核,已作為日常檢驗的一部分進行檢驗監管,《辦法》將這一做法加以明確。同時,《辦法》明確了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的工作程序、檢驗檢疫機構的義務和責任。作者: 張伯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