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完善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
2011-11-22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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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1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對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件、虛開發票案件、持有偽造發票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補充規定明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補充規定加大了對發票犯罪的懲處力度。按照補充規定,涉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等情形,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等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據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了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均為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案件,需要補充制定立案追訴標準。 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補充規定的印發施行,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相關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相關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對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進一步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