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并舉 浪子回頭
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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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記者 尹明生)今年4月底,17歲的小吳在放學回家的路上,遭到4名同學的毆打,他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兩名同學刺成重傷。法院審理認為,小吳屬于防衛過當,社區矯正機構也建議對他使用非監禁刑,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審判人員與他談心時,小吳表示決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這樣,在泰興看守所監禁兩個月后,小吳重新回到了社會。 據市人民法院副院長章美介紹,近年來,青少年犯罪中,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盜竊呈高發勢頭,80%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年幼、辨別是非能力不強而容易誤入歧途,且事后都有悔改表現。為防止“一判定終身”,市人民法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有的放矢地做好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他們加大庭前調查力度,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動機和犯罪原因,庭后加大社會矯治和教育感化工作力度。他們引進了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社會調查員制度,在全國率先推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暫緩判決”等制度,對犯罪行為較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脅從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無前科劣跡的;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區有幫教網絡,并有具體的幫教管束計劃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自愿接受矯治措施的等五類對象實行先挽救、后判決,給予3至6個月不等的考驗期。15歲的被告人張某因盜竊被起訴,該院在對張某進行了5個月的“暫緩判決”考察,充分聽取社會調查員意見后依法對張某作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的判決。 此舉讓失足少年重新揚起了生活的風帆,得到了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充分肯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