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外就醫”審定程序 堵死“貪官越獄”秘密通道
最近,一篇題為《保外就醫成為貪官“越獄”密道?》的文章,相繼被各大媒體轉載,在公眾中引起較大反響。該文首部這樣寫道:住別墅,開寶馬,泡茶樓……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卻一天牢沒坐,在江門一個高檔小區過起了神仙日子。全部的奧秘是:還在審理期間,他就花了不到10萬元錢,辦好了“保外就醫”。法庭宣判當日,他直接從法院回到家里。獲刑貪官逍遙法外,絕非個別現象。僅在廣東,因受賄和貪污被判刑5年的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劉益民,同樣在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下成功“保外”。這些獲刑貪官中,有多少人假借“保外就醫”逍遙法外?如何保證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制定的保外就醫政策,不成為貪官“越獄”的密道?如何守住公眾反腐敗的信心? 通常所說的“保外就醫”,在法律上稱為“暫予監外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批后可以不在監獄等刑罰執行場所關押服刑,而放在社會上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督管理的刑罰執行方式。暫予監外執行,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我國行刑制度的社會主義人道性,但從已經暴露出來的問題看,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查決定程序有待改進。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查程序未作出具體規定。××省高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對于(未投監罪犯)監外執行的申請和建議,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原審理本案的合議庭或獨任審判的審判員應對申請或建議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于審查的內容、程序、標準,該《意見》并沒有作出的明確的規定,以至一些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在收到公安機關的《建議暫予監外執行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后,由審理本案的主審人直接(或經過司法鑒定后)向審判委員會匯報,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是否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該做法存在三大問題:一是具體程序不明,有可能為建議暫予監外執行機關中相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供方便。二是“輕率”、“隨意”的決定,讓決定機關的腐敗行為有機可乘。三是“不公開的內部操作”,讓人民群眾產生對“司法公正”的懷疑。 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暫予監外執行”的公開聽證制度。具體做法是:當公安機關對案發前有一定社會地位或群眾反映較大的罪犯建議暫予監外執行時,原審理本案的合議庭應通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聽證會,公安機關承擔舉證的責任,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責職,檢察員對公安人員所舉證據當場發表意見,合議庭成員可隨時向公安人員和檢察員了解有關情況。為體現公開、公正,在召開聽證會的三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的事由、時間、地點,并邀請人大、紀檢、新聞媒體、罪犯原在單位派員旁聽聽證會,合議庭應在會后征求他們的意見。對于在聽證會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合議庭可在會后進行相關的調查、鑒定和核實。合議庭在形成詳細的審查報告后,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審查情況,為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提供依據。(泰興法院 端學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