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等行為可能獲刑
| 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提出“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草案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司法鑒定人員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衛生部部長陳竺受國務院委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作了關于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說明。他表示,目前實踐中突出的精神衛生問題之一,是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 草案提出,違反本法規定,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屬于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其所在行政機關、本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精神障礙診斷、復診結論,或者限制不能確診為精神障礙患者的就診者以及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對醫療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礙司法鑒定人故意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意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作者: 呂諾 胡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