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修訂: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給個明確說法
2011-10-25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shù):
大中小
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訴條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書,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說法,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
修正案草案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專家介紹,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員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只是口頭告知當事人,并不出具書面的裁定。而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當事人由于沒有裁定書,因而無法上訴,訴權受到侵害。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作出規(guī)定,要求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要作出裁定,這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保護。 “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指導思想。為此,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開庭前的準備程序,分情形規(guī)定了不同的處理方法:一是對當事人沒有爭議,可以適用督促程序的,轉入督促程序;二是對當事人爭議不大的,采取調解等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是根據(jù)案件性質,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開庭審理的,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jù),明確爭議焦點。 作者: 楊維漢 陳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