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傷人 法院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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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周冰 通訊員 張光榮)本想前來取貨,卻不想被一條藏獒咬傷。日前,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在接受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
“今年5月27日上午,我還是像往常一樣來到城郊劉君家取貨,哪知道剛一進門,他家飼養的藏獒突然獸性大發,掙斷鐵鏈向我撲來。”說起這件事,王亞林仍心有余悸。他告訴記者,藏獒撲過來后,死死摁住了他的肩膀,耳邊能清晰聽到從藏獒喉嚨里發出的陣陣低沉的“呼嚕”聲,他下意識用雙手抱頭,并奮力反抗,“希望藏獒離開,不要傷害他”,但十幾秒后,他被藏獒咬傷手臂、大腿,并住院治療。
事后王亞林找劉君理論,劉君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后就不愿再支付其他費用,王亞林無奈,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法律規定,一紙訴狀,將劉君訴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劉君作為烈性犬藏獒的飼養人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
同時,由于劉君飼養的系烈性犬,體形高大,力大如牛,該犬在對王亞林撕咬過程中,王亞林一直處于高度緊張狀態,現在雖然已醫療終結,但仍經常晚上做惡夢,白天精神恍惚,加之對“狂犬病”潛伏期較長的擔心,王亞林明顯感到自己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代理人從王亞林敘述時的表情及時捕捉到相關信息,果斷向法院主張2000元精神撫慰金。
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令劉君賠償王亞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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