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發布
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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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05號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新華社10日受權發布這一條例。
條例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條例還稱,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條例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該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