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不進行職業病危害離崗健康檢查將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2011-10-04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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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崗位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否則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起草了《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安排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出現以下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立即組織相關勞動者進行體檢:一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身體不適的;二是勞動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現中毒癥狀的。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是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二是隱瞞、損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職業健康監護資料的。 據了解,公眾可在2011年11月10日前,登錄中國法制信息網提出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