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布 警察違紀可當場處置
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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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03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條例共18條,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當場處置: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條例還規定,督察機構認為警察違反紀律需要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定,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長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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