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鐵腕”,力保社會和諧——新《條例》實施調查之四
(記者 周冰)“拆遷”變“搬遷”,一字之差的背后,能把以前暴力拆遷的“難言之隱”,一洗了之嗎?現階段司法強制搬遷不是法院的主動行為,而是依申請啟動的程序,人們不免擔心,司法強制搬遷很有可能變相地造成政府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旗號之下處置公民財產時,權利被進一步放大,而公民權利的保護很有可能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下任意地被侵害或剝奪。被搬遷戶則會以更加強烈的方法與政府實施對抗,這是新條例不愿意看到,也是民眾最不愿意看到的。 對于此類問題,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楊立解釋說:“司法機關處于相對超脫、中立的地位,不僅要以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為基本理念,還要以公平公正進行裁決為行為基準。因此,司法機關在審理中要對強制搬遷各方面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政府無錯的才可判決強制搬遷。” 楊立告訴記者,在具體工作中,市人民法院需要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一是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二是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三是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 由此可見,《條例》正努力嘗試將拆遷執行行為由“政府主導”轉向“法治主導”。實施“司法拆遷”,把拆遷納入法治的軌道,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在發生拆遷矛盾時,讓政府和私人之間有一個公正的仲裁機構,合乎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和期盼。 江蘇博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小天認為,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行強拆。這種制度顯然違反“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正當法律程序,取消和廢除當然是進步。“司法強制搬遷要求法院對行政行為有一個審查過程,非經人民法院裁定的判決,任何人或單位不得對公民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遷,這既是對強大行政權力的一種制衡,也是對被拆遷人房產所有權的尊重。拆遷出現糾紛時,雙方走司法程序,由法院來決定是否強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新條例也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所以如果有一些‘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的拆遷戶,走了司法程序后仍不搬遷,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完全可以由司法部門出面強制執行。” “對照法律法規,對蔡新華戶實施強制搬遷是我院所進行的第一起強制執行案件,是一次破冰之舉,其意義在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全面履行,絕大多數群眾的利益必須得到切實保護。今后,對類似的案件,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充分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錢偉民說。 市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錢金堂表示,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服從服務于經濟發展大局,維護絕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希望廣大拆遷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自覺履行法院生效的裁決;對于少數不執行法院生效裁決的拆遷戶,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承諾:始終堅持‘依法、陽光、和諧’的拆遷原則,既以人為本,把拆遷當成最大的民生,又依法行政,對漫天要價、無理取鬧的極少數被拆遷戶申請司法強制執行,以維護絕大多數群眾的利益,加快推進城市建設,努力打造幸福美好新泰興。”市住建局局長陳甫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