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爭議難搬遷 法官調解化紛爭
(通訊員 吳兵 陳新建)近日,泰興法院黃橋法庭法官成功調處一起拆遷糾紛,促使拆遷戶戴某與市拆遷辦順利簽訂拆遷協議,保障了該市濟川街道大慶東路地段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2010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對市區大慶東路地塊開展全面拆遷工作、進一步加強舊城改造的決定。在該地段,當事人戴某與錢某、張某十多年前是鄰居,錢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1998年,戴某與錢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后戴某使用該房屋。現房屋產權登記在錢某的名下。錢某之妻張某認為戴某與其夫錢某商談買賣該房屋時,她本人沒有同意,所寫的房屋買賣合同作廢,說好借給戴某使用的,且戴某事實上也沒有給付約定的18000元購房款。因雙方對該房屋所有權產生糾紛,致該房屋的拆遷工作受阻。 戴某與錢某、張某因該房產糾紛已多次訴訟未果,這次戴某以房屋確權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被告錢某、第三人張某,黃橋法庭受案后,高度重視,認識到這是一起涉及拆遷工作的特殊案件,處理不好極易引發當事人矛盾激化,且影響市區舊城改造的進度。為此,該庭抽調精兵強將專門處理這起糾紛,及時開庭,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法庭審理。庭長擠出時間親自召集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同時要求案件承辦人想盡辦法,盡心盡責化解雙方矛盾,確保拆遷工作不受影響。案件承辦人結合案件實際,極力開展調解工作。首先抓住糾紛焦點,找出雙方“斗氣”原因。通過多次調解,承辦人發現由于雙方當事人對當時房屋處理過程有不同的認識,產生了許多誤解,導致雙方都帶著情緒、帶著怨氣,用仇視的心態來看待對方,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互不相讓、互不服輸。其次暢通“出氣”渠道,幫助雙方“敗火”。承辦人分別從當事人立場出發,幫助他們找出有理的一面,分析有欠缺的一面,讓雙方各自發現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理順相互之間的關系,促使雙方認真考慮、平衡各自的利益,使雙方已斗起來的火,慢慢地熄滅下去。第三,掌握平衡點,搭起雙方退步的“臺階”。通過工作,使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都能站在對方的立場看問題,進而不斷地修正自已的訴求,原來堅持一分不出的,同意作出一定的補償,原來堅決要房子的,同意放棄房屋產權,雙方的立場發生轉變,差距越來越小。第四,苦口婆心,用心感動雙方。從2011年4月28日黃橋法庭受案到2011年8月5日結案,在三個月零七天的時間內,承辦人先后五、六次到市區找第三人張某及其代理人蔣某做工作,在談話場所一談就是四五個小時,經常工作到晚上七、八點鐘,飯都顧不上吃。多次把原告的老婆陳某及其代理人李某找到法庭做工作。通過一而再,再而三的努力,雙方當事人終于被法官的誠心、耐心所打動,同意各退一步。戴某補貼錢某、張某人民幣26980元,錢某、張某同意放棄房屋產權,由戴某直接與拆遷辦簽訂拆遷協議,使這起影響市區拆遷的案件順利調解解決,贏得當事人雙方的一致好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