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快速調處一起涉企合同糾紛案件
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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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季菲 唐勝)近年來,外地客商起訴市中小型服裝加工企業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審理過程中,泰興法院民二庭法官發現引發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有:個別加工企業業主居心不良,騙取外地客商的訂單,在取得加工原、輔料后以此為籌碼要求客商支付額外費用;因競爭激烈,部分加工企業業主為了維持企業運轉、獲取訂單,未經科學測算盲目壓低報價,在完成訂單的過程中發現虧損而要求增加加工費用;部分加工企業業主在接到訂單之后,由于工人工資上漲等原因,如果按照原先商談的價格完成合同會出現虧損,而該類企業往往規模較小無力承擔該虧損,故要求增加加工費用。此類案件的多發,嚴重影響該市的投資形象,損害了投資環境。針對上述幾種情況,泰興法院配合公安部門著力打擊第一種惡意行為,通過調解化解第二、三種行為,取得較好的效果。
8月24日,該院民二庭法官又受理了一起該類型服裝加工合同糾紛案件,原告于立案后即至法官處陳述該批服裝屬于外貿服裝,急需空運出口,一旦延期交貨原告就要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并申請先予執行以避免損失。
在得知案件的緊迫性之后,該院法官迅速聯系被告方負責人,要求其當天至法院處理該案件。待被告方負責人到庭后,首先向其了解引發此次糾紛的原因,得知該企業業主并不存在惡意,其在合同簽訂后的生產過程中才發現該批服裝加工工藝較復雜,耗費較多工時,加之工人工資上漲,該批服裝加工至尾聲其已經無力支付工人工資,工人拿不到工資不同意交貨從而引發訴訟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法官首先向其釋明法律規定:在經營過程中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是惡意加價,法院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偵查后依照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懲處。通過釋明,被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并表態積極處理此次糾紛。
考慮到被告企業規模較小,企業業主可能卻無能力承擔較大數額的虧損,如果不及時支付工人工資而強行拉取貨物的話,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不利于事情的處理,法官又將此中利弊向原告方進行陳述,原告方對此表示理解,同意在原先合同價格的基礎上適當予以上調。經過法官主持雙方協調,最終達成雙方均能接受的價格,并簽訂調解協議書。
為保證雙方能夠履行調解協議,法官主動放棄休息時間,于次日中午至被告企業內協助清單并交付涉案成品服裝,經過數小時的清點,雙方順利完成交接。
一起可能引發重大損失的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僅用了不到兩天時間內就順利結案,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到了較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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