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
為嚴厲打擊黑客攻擊、網絡病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記者獲悉,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是為了應對近年來日漸猖獗的黑客攻擊、網絡病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據《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介紹,2009年我國被境外控制的計算機IP地址達100多萬個;被黑客篡改的網站達4.2萬個;被“飛客”蠕蟲網絡病毒感染的計算機每月達1800萬臺,約占全球感染主機數量的30%。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黑客攻擊的主要受害國之一。 而據公安部提供的情況顯示,近5年來,我國互聯網上傳播的病毒數量平均每年增長80%以上,互聯網上平均每10臺計算機中有8臺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機關受理的黑客攻擊破壞活動相關案件平均每年增長110%。 從司法實踐來看,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侵入和攻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增長迅速,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日趨增多,制作銷售黑客工具、倒賣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控制權等現象十分突出。 實踐顯示,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破壞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而且危害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記者另外獲悉,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我國1997年刑法即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針對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方面出現的新情況,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設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這些規定,對于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機關在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案件的過程中,適用刑法上述相關規定時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術語界定等問題上,司法實務部門反映突出,亟須進一步明確相關適用標準。 因此,為了加大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以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聯合出臺了這一司法解釋。 該司法解釋共有十一條,重點包括:一是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規定了對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明確了對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四是規定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共同犯罪的具體情形和處理原則;五是明確了“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具體范圍、認定程序等問題;六是界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系統”、“身份認證信息”、“經濟損失”等相關術語的內涵和外延。作者: 張先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