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刑事和解不能成花錢抵罪
“正確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是刑事訴訟領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關系,這就要求,既要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不放縱犯罪分子,又要切實尊重保障人權,不冤枉一個好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指出。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不少常委會委員指出,由于刑訴法修改既非常專業,又有很高的社會關注度,希望在修改過程中能夠更多聽取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使修法能夠達到懲罰犯罪和尊重人權并重,同時體現司法與社會進步的目的。 就如何進一步完善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圍繞治理刑訊逼供、規范技術偵查措施、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等焦點問題展開了熱議。 不得自證其罪 范圍還應擴大 近日,關于草案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新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這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 沈春耀委員認為,把這一條在法律上確定下來對于治理刑訊逼供非常有意義。不過,他建議,還應適當擴大不得自證其罪的范圍,在其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證言”。 “這樣,禁止的范圍就更寬了,既禁止強迫證明自己有罪,也禁止強迫證明自己罪重。這樣規定,有利于遏制刑訊逼供、防止非法取證,符合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還有利于同國際人權公約相銜接。修一次法機會不多,希望在這方面有一個比較好的結果。”沈春耀委員說。 任茂東委員則表示,雖然草案明確了不得自證其罪,但現行刑訴法第93條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表明,我國還沒有建立沉默權制度。 “我認為,在我國確立有限制的沉默權制度是可行的。沉默權制度是現代法制國家訴訟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否確立該制度,不僅體現了一個國家的訴訟價值選擇,也能反映出刑事訴訟的民主、文明和進步。”他因此建議,在刑訴法中引入沉默權制度,以此為契機進行改革和配套,促進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最高檢對死刑復核提意見 不應可有可無 關于死刑復核監督,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這樣寫太弱了,還不如同一條前一款規定的復核死刑案件時應該詢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把法律監督機關放在一個可有可無的位置不太合適。死刑復核涉及到重大的刑事犯罪,更應該完善對它審理復核的法律監督。”李連寧委員表示。 他指出,對死刑復核進行監督應該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我建議這一款改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死刑復核進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擬不核準或者長期不能審結的死刑復核案件應當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姜興長委員也提出建議: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資源有限,而我國幅員遼闊,有的地方交通不便,對每件死刑核準案件都訊問被告人是很難做到的。從節約國家司法資源考慮,在前面的訴訟過程所做工作的基礎上,再規定對所有被告人都要訊問,顯得沒有必要。 因此,他建議相關規定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對于擬核準死刑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