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釋放積極信號 重新"配置"公權私權
盡管尚在審議中,但草案中對公權與私權的重新“配置”調整,強化了個體權利保障的價值理念
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是這一重要法律自1979年制定以來的第二次“大修”,增加和修改的條文占現有條文總數的三成以上。 一部調整國家追訴犯罪的程序基本法,之所以引起人們強烈關注,是因為它不僅涉及對國家權力的調整配置,更關系到公民個體權利的保障。在現代國家,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關照程度,往往成為衡量人權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 回顧我國刑訴法發展歷程,不難看到這樣一條脈絡:從單純注重打擊犯罪向兼顧人權保障方向演變。在1979年我國制定刑事訴訟法之初,立法價值取向偏重于維護國家追訴權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個體權利保護較少。1996年刑訴法修改,突出對被告人權利的關懷,確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對隨后的刑事執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隨著近年來公民權利意識增強,此次刑訴法修改理應比以往更加注重個體權利。 盡管修正案草案還在討論審議中,不過,從目前透露的一些內容看,修訂者們傾向于在保障個體權利方面能更進一步。例如,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擴容”;設定危險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將決定權從政府手里轉交到法院手里,顯現出立法在尋求社會防衛的同時,更加注重精神病人的人權保障。這些以被追訴對象為歸依的“權利安頓”,彰顯了現代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價值理念,也更加符合法治發展潮流。 在國家追訴犯罪的相對關系中,對被追訴人一方權利的強化,就意味著對刑事執法機關權力的限制,如何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目標間尋求均衡,是一個十分復雜的課題。 此次刑訴法大修,核心問題也是國家追訴犯罪過程中公權與私權的配置,其中有的內容顯現出立法對二者的協調。比如,規定近親屬拒絕出庭作證權,但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仍保留有接受調查詢問的義務;再如,草案允許國家反腐敗部門使用監聽竊聽等技術偵查手段,增加的是公權比重。此消彼長之間,折射出的乃是立法價值多元化的追求。 不過從整體上看,刑訴法修改在公權與私權的配置上,繼續朝著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刑事訴訟法在人權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十分重要,如果這些人權保障的條款能夠獲得通過,必將給未來中國刑事訴訟格局帶來深刻變化,對刑事執法模式帶來深遠影響。 盡管目前還難以預言草案的審議結果,但無論如何,這些修改思路已經體現出對刑事法治文明的進一步思考與追求,相信也必會在修訂后的刑訴法中有所實現。 作者: 兵 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