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還是“通報”,刑訴法擬修訂條款會不會讓律師“左右為難”?
2011-08-25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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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
律師既要為當事人“保密”,還可能要向司法機關“通報”。這個條款是否會讓律師左右為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往往受到被告人的信任,會經常獲取一些不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律師是個特殊行業,只要是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委托人的情況都應當保密,只有做出這樣一種規定才能切實維護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但如果律師知悉的信息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時候,而且是正在或者即將發生的,都應及時通報司法機關。 陳衛東說,律師為當事人保密應該理解為對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予以保密。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進行通報是為了避免發生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采取的變通措施。而國家通過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向全社會公示了律師保密的范圍是有限制的。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律師向司法機關通報了,也不會損害律師的信譽,可以更好地保護律師。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保密和通報之間是一個規則和例外的關系。保密是規則,通報是例外,而且通報的情況非常有限。保密和通報是立法過程中的利益價值選擇,是一種立法技術。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機關通報嚴重危害情況,就是要全面理解條款的兩方面規定。必須要理解凡是發生在過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師都應該保密,如果是將要發生的并只限于幾種嚴重的犯罪,就應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 作者: 楊維漢 陳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