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防止“以保代放”
| 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暫予監外執行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防止保外就醫等暫予監外執行出現法定收監情形時,發生“以保代放”。
暫予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變更刑罰執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批后可以不在監獄等刑罰執行場所關押服刑,而放在社會上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督管理的刑罰執行方式。 專家介紹,暫予監外執行的三種情形中,適用最多的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情形。但從司法實踐中發現,對發生騙取保外就醫、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等法定收監情形應當收監的罪犯,存在無部門提出收監的情況,出現了“以保代放”。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草案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專家表示,這些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執行程序,防止罪犯利用這個制度逃避刑罰,從而嚴格了這個程序的執行。 根據司法實際的需要,修正案草案還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從而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 為加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作者: 楊維漢 陳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