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次“大修”五大看點
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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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這部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與打擊犯罪密切相連的大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
24日上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介紹,本次刑訴法修改內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條文占現有條文總數的近一半。從防止遏制刑訊逼供到規定證人強制出庭,從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到規范偵查措施,大面積的修訂使得這部法律逐步從粗疏走向嚴密。 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但刑事司法面臨很大的破案社會壓力,刑訴法修訂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嚴禁刑訊逼供”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這是具有重大意義的改革,具有正面宣示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認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為,這次修法把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加進來,是相當大的進步。這將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認為,過去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執行得不好,就是因為刑訊逼供落腳在“供”上,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為合法證據。“因此,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會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作者: 霍小光 楊維漢 陳菲 崔清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