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規范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有關問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全面規范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該解釋共有13個條文,內容十分豐富。就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等5種情形下,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并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鑒于實踐中公民權利相對于公權力來說往往處于弱勢,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這種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更加突出的問題,該解釋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一方的傾斜,以求得實質上的平衡。例如,該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另外,該解釋具體規定了案件審理方式和判決方式,細化了“三安全一穩定”的范圍,區分了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信息與仍然存放在被告單位檔案機構的信息。 記者獲悉,這部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是由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也非常原則,導致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經常面臨無規則可依、標準難統一等問題,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指導和規范。為此,經過近三年的深入調研、反復修改和廣泛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這部司法解釋。 作者: 張先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