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成功調處一起投資糾紛案
近日,泰興法院成功調處一起涉及外地客商投資權益的資產轉讓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2009年元月,泰興市某鎮政府為招商引資、盤活企業資產,與外地客商某船舶設備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將鎮屬企業某廠閑置多年的資產進行整體轉讓。船舶設備公司支付相應轉讓款后,對原企業投入200余萬元進行改造并購置設備組織生產。但由于原企業遺留問題未能及時得到妥善解決,加之資產轉讓程序上存在瑕疵,船舶設備公司的經營受到很大的困擾,被迫停產,損失嚴重。當地政府雖然也曾積極采取措施協調相關糾紛,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投資人感到心灰意冷,遂撤走工作人員和設備,并于2010年元月以鎮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資產轉讓協議,判令被告返還已支付的轉讓款并賠償損失近500萬元。 案件開庭審理后,該院民二庭承辦法官感到,作為出讓方的鎮政府依據原企業提供的資料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實際資產狀況與原有企業資料已有較大出入,且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流轉土地使用權,同時原企業經營中形成的遺留問題未能及時處理。如作出判決,就應當解除雙方的資產轉讓協議,由被告返還轉讓款并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近500萬元,但這樣處理,一方面加重鎮政府的財政負擔,讓鎮政府一次性拿出500萬元顯然不可能;另一方面會加大執行工作的壓力,如款項不能執行到位,可能引發纏訟、信訪等現象的發生,原告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及時得到保護;更重要的是會對政府形象和我市招商引資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甚至動搖其他外來客商來泰投資的信心。 該院院、庭負責人對此案高度重視,要求承辦法官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多做協調工作,努力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盡可能挽留住外來投資,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承辦法官通過實地查勘、走訪職能部門,調取企業資產檔案、剖析糾紛產成的原因等工作,形成了多套解決糾紛的方案;十多次召集雙方協商,釋法說理,分析不同處理方式的利弊得失,統一雙方當事人的認識;多次與企業所在鎮領導進行溝通,在院、庭領導帶領下向相關市領導匯報案件的進展情況及面臨的實際問題,請求幫助協調處理。經過艱苦細致的工作,終于使原告打消了投資的顧慮,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簽訂了切實可行的補充協議,原告當場提出撤訴申請,表示愿意繼續留在泰興發展。事后,作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女企業家激動地說:“原來起訴之初我非常擔心,因為告的是政府,估計這個官司會打得很艱難、很被動,也做好了打持久戰甚至上訪的準備。現在通過泰興法院和相關部門認真踏實的工作,幫助我們解決了困擾多年的難題,也堅定了我在泰興投資的信心。我們一定積極配合政府解決好遺留問題,及時恢復生產,努力為泰興經濟的發展作出一份貢獻。”(泰興法院 于亞明 薛永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