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交通事故1死5傷 法官傾情調解化糾紛
(通訊員 呂兵 胡玲)今年4月的一天,嚴某駕駛的轎車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電瓶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三輪車后載的朱某重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三輪車車主陳某及其余后載四人均不同程度受傷并入院治療。 經交警部門認定,嚴某、陳某分別負事故的主、次責任,其余人無責任。隨后,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羈押于泰興市看守所。 5月30日,死者朱某的近親屬先行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嚴某等人對交通事故進行損害賠償。 法院經查,發現嚴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只投保了交強險,而沒有投保商業三責險。考慮到朱某近親屬和其他受害人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數額遠遠大于保險公司賠償數額,且如果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已訴受害人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將全部賠付給先行起訴人,其他尚未起訴的受害人就得不到賠償,極有可能使最需要賠償的受害人得不到賠償。 為兼顧死者及傷者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主動調整辦案思路,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其他受害人到庭,并對死傷者及被告方行使釋明權,分別開展工作,從法、情、理上啟發疏導,促使各方都能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和應承擔的責任。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各方當事人情緒都趨于平穩,但在處理涉及具體賠償費用意見上仍存在一定差距。 第二天庭審前,承辦法官乘熱打鐵,召集各方進行二次庭前調解。承辦法官及時把握當事人心理,找準癥結,耐心解釋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賠償費用的產生依據和計算標準。一番苦口婆心的勸導之后,死者朱某近親屬及傷者的期望值均趨于客觀實際;嚴某一方也考慮到受害者方的實際困難,愿意從人道主義考慮適當提高補償金額,以求得受害方當事人的諒解。最終,雙方在開庭審理前一小時,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嚴某與各受害方分別達成賠償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死者朱某近親屬及其余五名受害者分別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嚴某從輕處罰。 在審查事故調解協議后,承辦法官確認協議合法有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此次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化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