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行為征信機構責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責
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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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征信機構如果存在非法獲取信息等七種行為,最高將可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采集本條例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 ——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因嚴重過失泄露信息; ——未按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拒絕、阻礙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征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作者: 陳菲 王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