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酒駕罰款將從500增至1000 一批條例修正案審議
|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3000元罰款……昨日,《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正案(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獲悉,該《修正案(草案)》調整了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以及機動車涉牌涉證等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加大了處罰力度。
新華報業網訊 據了解,從今年5月1日起,按照新修訂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車的,將被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若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將被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原《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則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以500元罰款,與修訂后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觸。因此,我省的《修正案(草案)》將這一條款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涉牌涉證等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處罰措施,同時提高了罰款幅度。因此,我省的《修正案(草案)》據此增加了一條:“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3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尚不構成犯罪的,處5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2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罰款。”“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3000元罰款。使用其他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此外,《江蘇省公路條例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了解到,這是自2000年《江蘇省公路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正,令人關注的是這次修正將長三角公路管理和服務一體化等內容寫入了草案,比如標志的銜接、收費的銜接等都有所交待。草案中寫入的長三角一體化內容主要包括 :“省際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變更,應當做好與相鄰省、直轄市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銜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公路路網調度管理,建立與相鄰省、直轄市的路網信息共享制度,實現采集、聯合發布。”這也意味著,繼省際間ETC通行之后,多省間路網信息共享也將在一段時間內成為現實。 記者還注意到,關于收費部分的規定,此次并沒有進行改動,還貸性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經營性收費公路的收費經營期限也仍是最長不超過25年。對于非封閉式收費公路,條例要求對收費站所在地一定范圍內的單位、個人所屬車輛,通過收費站時給予通行費優惠。作者: 戚慶燕 石小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