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反映緩刑犯收監數劇增亟待關注
今年來,泰興法院審監庭在審理中發現,緩刑犯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人數呈上升趨勢。2010年上半年,該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案件4件,收監執行4人次;而今年同期,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案件7件,收監執行7人次,增長率為75%。泰興法院認為,此現象應予以高度重視。 一、 原因分析 1.緩刑犯自我約束意識薄弱。緩刑犯大多是因犯盜竊、賭博、聚眾斗毆等罪行而被判緩刑的,他們回到社會之后,經不起金錢、不良人員、不良環境等方面的誘惑,再加之現行緩刑制度不但讓緩刑犯免除了執行原刑罰,不用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任何實質性的制裁,而且也讓其不用考慮再次犯罪可能構成累犯要承擔更嚴厲的制裁,因此緩刑犯約束自己的意識薄弱,只要稍與不良人員接觸,進入不良環境,便會重操舊業,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特殊群體缺乏關注。緩刑犯中存在一部分特殊的群體,他們是盲聾啞等殘疾人員。家人、鄰居的歧視,往往致使他們自暴自棄。他們在社會中找不到自我的位置,逐漸成了社會的邊緣人群。他們沒有特殊的生存技能,生活無著,在別人的冷眼和生活壓力下,重新墜入違法犯罪的泥潭。 3.社區矯正機構監管力度不夠。社區矯正機構是緩刑犯的監管機構,但基層矯正機構由于人員、經費不足,對緩刑犯的監管僅僅停留在是否做了定期匯報,是否積極參與所組織的幾次社會活動等膚淺的層面,并以此來判斷緩刑犯表現的優劣;鶎映C正機構臺帳齊全,紙面幫扶到位,實際監管缺位,使緩刑犯實際處于失控狀態,給其重新違法犯罪留下了空間。 二、對策建議 1. 充分適用現行法律制度,預防重犯。 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緩刑犯中的盜竊、賭博、聚眾斗毆等犯自我約束意識的薄弱,易受不良人群和環境的感染,針對罪犯的這一特點,在宣告緩刑時,適用禁止令,增強預防其再次犯罪的威懾力。 2. 加強部門協作,共同關愛特殊群體。 對待盲聾啞等特殊群體,法院不能一判了之,不能讓一紙判決冰凍他們的心靈,而要與相關部門一道,幫助他們學習一項生活技能,給他們創造就業機會,解決生活困難,并定期進行回訪,走進他們的心靈,了解他們的心理動態,用社會的溫暖點燃起他們生活的信心和勇氣,從而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3. 監管部門應克服困難,完善監管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群眾中,選擇一些具備一定素質的社工人員作為“緩刑考察官”,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管考察工作。“緩刑考察官”應采取“一對一”的跟蹤幫教管理,并及時向矯正機構報告考察情況。社區矯正機構應由通知緩刑犯上門,聽緩刑犯報告的監管形式,變為主動登門,通過走訪、與鄰居座談、分發調查表等多種形式,了解他們的生活軌跡。社區矯正機構還應與居委會、村委會甚至工會、團委、婦聯等,構筑一張監管的大網,形成監管合力,防止緩刑犯脫管、漏管,從而使那些試圖鉆空子的罪犯以巨大的心理震懾。 4. 檢察機關應主動介入,履行監督職責。 檢察機關是法律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檢察權,要對監管工作進行抽查核實,發現漏洞和問題,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的指導機關及公安部門發出檢察意見,以及時彌補監管漏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