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與泰興法院聯合 制定《關于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制度》
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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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陳新建 胡玲)為進一步拓展市人大代表履職渠道,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充分彰顯人民法院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職能,市人大常委會聯合泰興法院共同制定出臺《泰興法院關于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市人大代表旁聽案件庭審活動。 《制度》規定,旁聽案件范圍包括法院公開審理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每次旁聽活動一般安排10名左右市人大代表;影響較大的案件,適當增加市人大代表旁聽人數。旁聽的案件由法院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商定,報常委會分管領導確定。案件開庭前10天,法院將案情簡介、原被告姓名或單位名稱、代理人身份及相關法律文本等材料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旁聽案件作出裁判后15日內,法院將裁判文書寄送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每位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對裁判文書質量如有意見和建議,在收到裁判文書后15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映,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匯總整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向法院反饋;法院在接到代表意見、建議后一個月內,應將研究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 《制度》對人大代表旁聽案件庭審,也提出了相關要求:(一)代表旁聽法院案件庭審,要自覺遵守法律,維護庭審秩序,不能直接干預審判工作,不能直接向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出庭律師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二)參加旁聽的代表只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履行法律職責的能力、水平、作風和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情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三)旁聽案件庭審后,市人大代表應及時填寫《人大代表旁聽案件建議、批評和意見表》,統一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