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相關工作正式啟動
| 記者30日從民政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以及中央領導同志指示精神,民政部于今年6月正式啟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相關工作。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截至2010年底,在全國8.7萬個社區中已普遍建立。 據介紹,現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1989年12月26日經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1990年1月1日實施的,在保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發展城市基層民主,促進城市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的進程加快,城市基層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建設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王金華介紹,當前,我國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對象、工作內容、工作職責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亟須通過修改相關法律,進一步堅持好、發展好、完善好。 他表示,要認真分析研究新形勢下城市基層社會的新特點和新變化,對照現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不適應的地方要加以改進,對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補充,對難點問題要切實予以解決,對重點和關鍵問題要下決心進行改革。 據介紹,擬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要明確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和主要職責,進一步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基礎作用。 ——要健全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體系,合理劃分管轄范圍,健全下屬委員會,規范社區專業服務機構,明確其相互關系,進一步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和服務功能。 ——要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隊伍建設,拓寬來源渠道,加強教育培訓,健全發展機制,進一步提升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城市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自治制度,加強社區黨的建設,健全和規范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基層群眾民主自治實踐。 ——理順關系,正確處理社區居民委員會與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和社區各類社會組織的關系,以及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駐區單位的關系,廓清職責,改進方式方法,進一步推動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 ——加強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拓展服務功能和服務項目,實現社區服務的全員化、精細化和標準化,進一步加快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加強社區居委會工作保障機制建設,把人力、物力、財力向基層下沉,切實改善社區居委會的人員報酬、工作經費、工作條件和手段,進一步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發展潛力和后勁。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與每位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關。民政部表示,希望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并通過各種形式積極支持和參與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相關工作。作者: 衛敏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