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應對職業病診斷中有爭議資料作出判定
2011-06-29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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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定情況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管的部門應對職業病診斷中有爭議資料作出判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資料等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此外,根據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此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作者: 胡浩 周婷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