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仲裁相關證據將承擔不利后果
2011-06-29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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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仲裁相關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為保證職業病診斷工作順利開展,草案對職業病診斷中提出的勞動仲裁規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決。 草案還規定,仲裁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修正案草案,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15日之內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作者: 胡浩 周婷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