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修法化解職業病鑒定難 強化用人單位責任
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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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張蔚然 郭金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7日初次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衛生部部長陳竺在會上表示,草案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同時強化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具體制度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所需資料進而落實預防措施的義務。
草案規定監管部門在特定情況下對有爭議資料作出判定的職責。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等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草案明確診斷機構在法定情形下應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草案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并對用人單位隱瞞、損毀與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資料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法律責任方面,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