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原情執行” 注重保障民生
今年1月份,泰興法院成功執結一起被執行人為殘疾人的租賃合同案件。在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泰興法院積極解決被執行人的生活困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被執行人李某是一個殘疾人,因為一場車禍失去了右腿,只能靠假肢才能勉強行走。雖然行動不便,但李某依然自力更生,租了村委會的兩間房屋,經營包子店,靠著勤勞的雙手,李某養活了一家人。后因一些矛盾,李某拒絕支付村委會房租。2010年租約到期后,村委會需要擴建,遂要求李某退房,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村委會將李某告上泰興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房租并遷出房屋。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返還房屋并支付拖欠房租。但李某拒不履行,村委會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鑒于李某一家搬出承租房屋后,失去了家庭的唯一經濟來源,生活必然會陷入困難,周貴龍依然多次主動聯系李某,一方面耐心解釋相關法律,請其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另一方面積極聯系民政部門,希望能夠幫助李某。 經過多方協調,李某最終被安排到泰興市某福利廠工作。考慮到李某的身體狀況,不宜長時間勞動,周貴龍認為,讓包子店重新開張,才能最終解決李某一家的生計困難。遂又多次不辭辛苦,跟村委會協調,最終說服村委會免掉了李某拖欠的房租。 周貴龍在該案中堅持了“原情執行”的理念,在辦案中既考慮案件事實,又考慮到社會人情,不僅維護了法律尊嚴,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鈍化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的穩定,達到了和諧執行,最大程度上實現了案結事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