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緩刑期滿差一月又作案 抓現行法院判決執行刑罰
2011-06-20
瀏覽次數:
大中小
(記者 耿鳳 通訊員 張勛)日前,我市一罪犯在緩刑期內再次作案時被巡防人員當場抓獲,法院依法做出了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決定。 現年39歲的罪犯沈某,因盜竊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今年5日9日,沈某在某銀行門口,撬盜一摩托車后備箱時被治安巡防人員當場抓獲,扭送至轄區派出所。 民警介紹說,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七十六條規定,對緩刑期內表現良好,沒有重新犯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第七十四條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法院是2008年6月10日對沈某所犯盜竊罪作出的“判三緩三”判決,緩刑刑期到今年的6月10日結束。而沈某作案時,距離緩刑期滿還有一個月,屬累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