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法律適用標準
2011-06-15
來源:人民法院報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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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正確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內容全面,詳細規定了人民法院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適用范圍、案件管轄、油污責任、賠償范圍與損失認定、船舶優先權、油污責任限制及債權登記與受償、油污索賠代位受償權等方面的內容。 就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一)為防止或者減輕船舶油污損害采取預防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以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者損害;(二)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該船舶之外的財產損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損失;(三)因油污造成環境損害所引起的收入損失;(四)對受污染的環境已采取或將要采取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 據統計,1998年到2008年10年間,我國沿海發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近10年來,全國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審案件300余件,案件訴訟標的總金額約30億元人民幣。此外,“深能1號”輪在澳大利亞大堡礁擱淺漏油、美國墨西哥灣鉆井平臺漏油事故、大連港油罐爆炸泄漏油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相繼發生,使得全社會格外關注海洋環境。同時,我國目前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規范則存在諸多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并存,法律適用不規范、不統一,一些領域存在法律空白等情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的步伐。作者: 張先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