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
2011-06-14
來源:人民法院報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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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6月12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記者獲悉,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是一段時期以來故意破壞、過失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增多、危害日益嚴重。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以來,全國僅破壞有線電視傳輸線路案件就發生5000余起,破壞國家光纜干線傳輸線路案件1000余起,盜割無線發射臺(站)天饋線、地網線案件700余起。其中,盜割廣播電視纜線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盜竊價值雖然不大,但卻造成廣播電視停播等重大事件,影響惡劣。 該司法解釋共八條,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包括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標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建設、施工過程中故意、過失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的定罪處罰規定;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同時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時的處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同時又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實施其他犯罪時的處理;有關廣播電視設施的認定依據。 記者另獲悉,早在200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開始著手起草該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既是依法懲治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平穩安寧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體現。作者: 張先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