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日前,泰興法院行政庭依法審結了當事人白章山訴黃橋鎮政府、泰興國土局、泰興公安局,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一案。 2010年7月29日,原告白章山戶以建養殖圍墻向本市黃橋鎮白莊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在未履行其他審批手續情況下,原告戶于8月10日開工建圍墻。泰興市國土局發現后,多次到現場要求原告戶停工并予以糾正,均遭到原告戶拒絕。9月3日,國土局在無任何行政文書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將原告戶所建圍墻拆除部分。原告遂訴至泰興法院,請求確認被告泰興市黃橋鎮人民政府、泰興市國土資源局、泰興市公安局強制拆除其圍墻的行為違法,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0966元。 泰興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1月25日、2011年2月16日和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該案爭議焦點共四個:(一)原告起訴鎮政府、追加公安局為被告是否適格;(二)原告占地建圍墻的行為是否合法;(三)拆除圍墻的行為是否合法;(四)原告的賠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后經泰興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將四個焦點問題一一確認:(一)根據相關庭審質證的材料及被告國土局的當庭陳述,認定鎮政府和公安局為本案被告沒有事實依據,故依法駁回原告對鎮政府和公安局的起訴。(二)原告占地建圍墻未經有權部門審批,故不合法,該圍墻系違章建筑,依法應不予保護。(三)被告國土局在未按相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原告戶所建圍墻部分拆除,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其拆圍墻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四)本案所涉建筑物雖系違章建筑,但國土局拆違行為違法,故其對原告造成的直接建筑材料損失人民幣2969.00元(其中水泥路損失346.00元、圍墻材料損耗1863.00元、磚柱損失760.00元)應予賠償,并承擔一定的評估費。 從本案看,原告的圍墻建設未履行全部建設和用地手續,屬于違章建筑。如果行政執法部門能依照職權,履行相關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實施拆除,就會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訴訟,更不可能因拆違行為被法院一審認定違法,同時還須賠償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造成的損失,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也讓行政執法機關工作處于被動狀態。故行政執法部門應從中總結經驗教訓,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強依法行政,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