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小利倒匯票,最終換來一場空
(通訊員 唐勝 特約記者 胡玲)一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山東某汽車銷售公司的王某立即傻了眼,本來只是貪圖小利想賺點小錢,沒想到卻導致公司損失了35萬元。 事情還得從2008年10月份說起,有個朋友找到王某,說他認識一個人,手上有張承兌匯票想貼現,票面金額為35萬元,還有不足兩個月時間就到期,只要33.7萬元就肯出手。王某一想:把這張承兌匯票買回來作為貨款交到公司,可以作為35萬元轉讓給其他公司,自己就能從中賺取1萬余元,還是挺劃算的,當時就心動了。不過,作為一名擁有多年銷售經驗的老業務員,王某還是擔心匯票有假,特地將承兌匯票拿到銀行熟人處進行了核實,在得到確認后,王某才吃了一顆定心丸,支付了33.7萬元買下了這張承兌匯票。 此后,王某將這張承兌匯票作為收取的貨款交給了公司財務人員。公司財務又在業務往來過程中,將這張承兌匯票轉讓給了其他業務單位。見承兌匯票的流轉沒有問題,王某心中暗自慶幸:自己及時把握商機,神不知鬼不覺輕輕松松從中賺了1萬余元! 一個多月以后,這張承兌匯票被轉讓至山東某卡車公司。匯票到期后,該公司財務人員拿著這張承兌匯票到銀行去付款,在付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該承兌匯票已經有人至法院申請了公示催告,目前已經無效,不能付款。無奈之下,卡車公司只得將承兌匯票退至王某所在的汽車銷售公司。收到退票后,王某嚇出了一身冷汗:如果這張承兌匯票有問題,那么公司就會損失35萬元,自己得承擔全部責任。 王某趕緊到法院去查詢匯票公示催告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告知該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泰興市鳳鳴化工廠將匯票出給了東營公司,東營公司又將該匯票作為轉讓給了貴和公司,而貴和公司的業務員在乘車回公司的長途車上,包內的匯票被竊,貴和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王某在得知這一情況后,知道自己所持的承兌匯票并不假,只是可能是被竊的,認為自己是花錢購買的匯票,已經支付了價款,匯票本身又是真實的,其所在的公司應當是該匯票的合法持有人,就至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所在的汽車銷售公司是該承兌匯票的合法持有人。 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屬無因證券,但票據的無因性又是相對的。首先,票據來源于交易和債權債務等基礎關系,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等基礎關系的票據持有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其次,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和占有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我國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者債權債務關系,才能適用商業匯票。由此可見,在我國公民個人是不能使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在內的商業匯票的,也更不允許個人和單位之間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從事所謂的票據“承兌”和“貼現”。如個人從事上述票據活動,屬于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列非法金融業務中包括“票據買賣”。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上述效力性規定的票據取得、占有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買賣、貼現而取得的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 王某并非基于真實的交易行為或債券債務關系而取得爭議的承兌匯票,而是通過買賣的方式取得了該匯票的所有權,屬于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故王某所在的汽車銷售公司依法不應享有該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并以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