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規定完善委托執行制度
2011-05-16
來源:人民法院報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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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5月1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4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1次會議討論通過,于5月16日起開始實施。 據了解,委托執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解決跨轄區案件的執行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委托執行制度的理論和實踐進行梳理,對委托執行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修訂,最終在廣泛征求各地法院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 該規定著重針對委托執行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規定了委托執行的一般原則、委托執行的例外、委托執行案件的歸屬和結案問題、受托法院的確定原則、委托手續的辦理、委托執行案件的辦理程序、委托執行案件的監督、委托執行的統一管理和協調等內容。 該規定堅持委托執行與尊重當事人執行管轄選擇權的原則,明確規定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將案件委托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作此規定,有利于節約執行成本和公共資源,減少人、財、物和時間的耗費,更好地體現經濟與效率的原則;有利于執行活動順利開展,發揮受托法院地利、人和的優勢,對被執行財產進行評估、處置,及時有效地協調、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易于避免異地執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有利于加強執行工作中的廉政建設,異地執行難以避免的當事人和執行人員“三同”(同行、同吃、同住)的現象,將從制度上受到遏制。作者: 張先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