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一案件入選 省高院勞動爭議十大案例
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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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記者 尹明生 陳新建 丁曉楚)4月28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全省法院2008-2010年度勞動爭議十大案例,全面反映涉及《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各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我市法院民一庭審判員陳立生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名列其中。 曹某于1976年9月至我市某小學代課。2004年9月29日,該小學對包括曹某在內的部分代課教師予以解聘,并出具《長期代課(職)人員解聘后生活補助結算清單》,該小學承諾支付給曹某生活補助費7800元,曹某在結算清單上簽字。此后,該小學按約結清了款項。但曹某仍一直在該小學任代課教師,其每月平均工資為600元。2008年2月16日,該小學要求與曹某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曹某每天的工作時間為4小時。2009年9月,該小學口頭通知曹某解除勞動關系。曹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與該小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仲裁委駁回了曹某的仲裁請求。曹某不服,訴至市法院。 法院認為該小學與曹某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成立,但應當依法補簽書面勞動合同,遂判決該小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與曹某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官認為,長期以來,代課老師因為沒有事業單位編制,所以對他們無法用國家制定的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規進行保護,但代課老師與學校之間也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因此,代課老師理應享受勞動法的全面保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