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范對管制犯緩刑犯適用禁止令的有關問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確保管制和緩刑的執行效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布《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活動:(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規定》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一)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三)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四)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規定》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以下一類或者幾類人員:(一)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二)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三)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四)禁止接觸同案犯;(五)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規定》還明確了宣告禁止令的條件、確定禁止令具體內容的原則方法、禁止令的期限、裁量建議、裁判文書、執行機關、執行監督、違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變更程序等相關問題。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為確保禁止令這項新制度得到正確適用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此《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作者: 張先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