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重拳:法官十一種違規行為將從重處理
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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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記者 尹明生)為推進司法公開,讓審判權、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監督制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進一步加大對司法權運行監督制約的力度,通過對審判、執行、對外委托鑒定等重要環節進行梳理、整合、確定,并提出了具體執行、監督、制約要求和違規處理的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明確了從重處理的十一種行為:一是明知已犯錯誤,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或者影響擴大的;二是違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致使國家、集體、當事人及案外人利益損失較大的;三是影響生產經營、社會穩定或者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生活的;四是拒不退出違紀違法所得或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的;五是拒不交代錯誤,或者拒不配合組織查處的;六是推卸、轉嫁責任,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的;七是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及作偽證的;八是阻擾他人交代或者檢舉、揭發的;九是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十是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一是因違規行使司法權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未滿三年,又違規行使司法權的。 對法官違規行使司法權的責任追究方式,有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