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再審行政強制法草案突出約束公權力濫用
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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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再次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審議,這是自2005年以來第四次審議這部法律草案。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如果擱置審議兩年的,或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審議的,將被終止審議,也就是成為廢案。行政強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審議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終止審議的時候“重啟”審議,因此有人仍將這次的審議稱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過程,可見這部法律制定的難度。其中的關鍵,在于如何尋找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平衡點。一些常委會委員及專家指出,法律要防止行政強制不足的問題,但重點還是在防止行政強制過“亂”。此次審議的四審稿通過增加、修改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強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一立法思想。 草案增加規定,明確了五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這五種情形分別是: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同時,草案還修改了相關條款對行政強制程序給予完善。草案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作者: 周婷玉 霍小光 余曉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