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接聽的電話
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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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0日2時18分,這是讓孫某終身無法忘記的時刻,僅僅因為接一個電話,他駕駛著客車造成了兩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一瞬間,原本平安祥和的兩個家庭被陰霾籠罩,肇事者孫某也因此而鋃鐺入獄。 事故發生的當天,孫某駕駛著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從家里出發,打算到泰興城區幫他的叔叔拿農藥。當開到該市姚王鎮十里甸村戴堡地段,掛在他右側腰間的手機突然響了,孫某習慣性地低下頭掏出手機,還沒來得及看清來電人的號碼,他感覺到前方似乎有車輛,趕緊抬頭,發現車頭前方有一人騎著電動自行車同方向行駛,兩車相距已不到10米。孫某大吃一驚,盡全身力氣打方向向道路南邊避讓,車身猛地移到了路的另一側,而此時,從反方向剛好行駛來一輛摩托車和一輛自行車,孫某的客車避讓不及,正撞在摩托車身上,摩托車上的一男一女當場倒地不起,自行車上的老頭也受了傷,而孫某的車直沖到路南的草地才停下來。孫某見闖了大禍,掏出手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實。而摩托車上的一男一女經送醫院全力搶救無效死亡。在公安交巡警大隊的詢問室內,孫某涕淚交加,悔恨不已,萬萬不該違反交通法則接聽手機,自己的魯莽行為不僅送掉了兩條人命,還毀掉了自己的人生。2011年3月22日,泰興法院對孫某交通肇事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考慮到孫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方諒解,遂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從輕判決孫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則明文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孫某明知接聽電話違反交通法則,仍置法律于腦后,他必將吞下自己釀成的苦果。(尹明生 丁曉楚 朱美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