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衛某乘坐鄭某駕駛的車輛回家,因路段存在安全隱患,在即將翻車時,衛某跳出車外。但因車輛失去平衡,車輛翻倒后朝衛某著地的方向翻滾,將衛某壓在車下,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為鄭某負全部事故責任,衛某無責任。后衛某的直系親屬與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交涉交強險理賠事宜,保險公司以衛某為車上人員為由拒絕理賠,衛某的直系親屬遂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
【評析】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為:受害人衛某在事故發生前為車上人員,其在事故發生的瞬間跳出車外,并不能改變其為車上人員的身份。故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第三者”的身份,保險公司不應予以賠償。第二種意見為:衛某在事故發生前是車上人員,但在事故發生之前,其為逃生而跳車,跳車行為并未造成其直接身亡,此時衛某置身于車輛之外,其身份已經發生了變化,爾后被翻滾的肇事車輛壓死,應視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交強險賠償訴訟中,判斷“第三者”和“車上人員”的時間臨界點應為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刻,當機動車面臨危險,受害人為逃生而跳離車輛,因肇事之前受害人已置身車輛之外,應當屬交強險“第三者”獲得賠償。衛某在車輛發生事故前雖屬乘客,但其在車輛處于緊急狀態時,為避免發生更為嚴重的損害后果,跳出車外,其主觀上為了避險,并無過錯。結合司法鑒定,可以認定衛某的跳車行為發生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前。因此,衛某脫離被保險車輛后,與正在行駛中的被保險車輛形成相對第三者的關系。隨后車輛朝衛某著地的方向翻滾,致其當場死亡,故衛某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所稱的第三者身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衛某遭受人身傷亡的損害后果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直接賠償。(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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