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拆遷安置房未經父母同意 兒子是否有權處置
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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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家在前幾年拆遷后獲得一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是我作為戶主簽訂的,我的兒子兒媳婦后來一直在那套拆遷安置房居住。但前不久他們協議離婚了,當時我們都不知道,事后我向兒子要他們的離婚協議一看,他們的協議書上財產分配居然約定那套拆遷安置房歸女方。但這套房子并不完全屬于他們夫妻倆,他們只是共有人之一,我和我老伴也是共有人,F在我不同意我的兒子將這套房子給女方,協議是在我和我老伴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而且也沒經過我們共有人同意,我能否要求收回這套房子? 答:本案中,根據當事人的講述,爭議房產并不是當事人兒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他們夫妻只是該房產的共有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因此,當事人的兒子及兒媳在其離婚時只能處分自己份額以內的共有財產,對自己份額以外的共有財產無處分權。其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配,只能以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配,而無權處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故兩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于該房產的分配是二人之間的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故兩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其共有財產的行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本案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兩人也并未取得其房產的處分權的話,該離婚協議對于此爭議房產的處分無效,對此部分可申請撤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