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期貨案件審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于1月17日正式施行。 據了解,200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發布過司法解釋,但隨著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期貨制度的創新,客觀上需要對現行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和完善,以解決相關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保全與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 《規定(二)》明確,對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發的商事案件實施指定管轄。由于該類案件的敏感性和市場影響力遠高于普通期貨糾紛,具有更高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審理難度較大,因此,《規定(二)》規定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案件,以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準確性。 《規定(二)》對會員分級結算和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制度下的訴訟保全和執行作出了新的規定,規定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現金形態的期貨交易保證金,并明確,對結算會員為債務人的,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正常運行,《規定(二)》對結算擔保金予以特殊的司法保護,明確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時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規定(二)》明確,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