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工傷保險條例 上下班途中車禍或可算工傷
| 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其中,擴大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提高補助金標準、簡化工傷認定等程序最受公眾關注。
上下班途中遇非主責交通事故將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不算工傷?2009年,《工傷保險條例》在實施5年后進行首次修改公開征求意見時,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這一情形刪除,在社會上引發熱議。 對此,官方解釋,由于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行規定,帶來的公平性問題引發了強烈的要求修改的呼聲。而在實踐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 而此次新修改的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亡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標準提高 新修改的方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簡化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爭議程序復雜,落實待遇時間過長,嚴重影響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對于工傷類勞動爭議案件,目前的法律程序是,認定工傷時如果勞動關系不明確,先要經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后,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勞動者還要經過仲裁、訴訟程序索要工傷賠償。 一般而言,一起工傷待遇申請案件要經過三個環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給付。按現行規定,如果某個案件比較復雜,要將維權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要耗時3年9個月左右,最長時間可達6年以上。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新修改的草案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適用范圍擴大 對不參保單位處罰力度加大 此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為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新修改的草案將這一范圍擴大,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同時,草案還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此前,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此外,新修改的方案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 2004年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輔助器具費、工傷康復費、工傷認定調查費、勞動能力鑒定費、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