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房產哥哥起訴弟弟 拒絕指紋鑒定弟弟敗訴
(記者 張倫 特約記者 胡玲 新春)為討回自己的兩間房屋,兩個哥哥拿出了當年的協議書,卻遭到弟弟的矢口否認,拒絕協議書上的指紋鑒定。日前,經市人民法院判決,支持兩個哥哥的訴訟請求,弟弟歸還兩間房屋。 兄弟三人都姓于,家住黃橋鎮。老大與老二系親兄弟,弟弟和兩個哥哥系同母異父。1975年,老大和老二響應國家號召,去新疆支援建設。臨行前,兩個哥哥和弟弟達成協議:家中四間房屋,東邊兩間系兩個哥哥所有,暫交弟弟保管。為了確保協議有效,雙方都按了指印。 1988年,老大從新疆返回泰興,在城區居住。1990年,老大為自己和二弟共有的兩間瓦房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未曾想到老三捷足先登,于1996年偷偷領取了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老大獲悉后,為東邊兩間房屋的所有權問題與三弟交涉,并要求國土部門變更此兩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登記。 2004年10月,老三在一份內容為“原有老屋四間,東邊兩間是大哥、二哥的財產權,請有關部門給予更正的”《證明》上簽名。此后,老大和老二多次要三弟歸還房屋,但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二人與今年十月下旬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東邊兩間房屋歸自己所有。 老三辨稱,1969年,家中房屋曾經移建過,所有費用都是自己出的,他領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因此兩個哥哥不享有所有權。 見三弟耍賴,兩位哥哥只好出示1975年兄弟三人達成的協議書,但卻遭到三弟現場否認。 于是,法院向老三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他可就“指印是否系自己所留”向法院申請鑒定,但在指定的期限內未收到老三鑒定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法院確認老大和老二提供的《協議書》的真實性。 根據該《協議書》記載內容,結合2004年10月老三在內容為“原有老屋四間,東邊兩間是于老大和于老二的財產權,請有關部門給予更正”《證明》上簽名的事實。法院認定,于家四間瓦房中的東首兩間歸于老大和于老二所有。 |
